撤三提交使用证据的案件,本小类的使用证据能维持跨类别类似的商品吗?例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注明:第3005类似群与0502第二、三自然段类似,那么如果注册商标在第0502第二、三自然段的商品被提撤三,提交的使用证据是3005群组的商品的使用证据,第0502第二、三自然段的商品能维持注册吗?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要求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只能证明其在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的,该部分商品以及与该部分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其他商品予以撤销。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要求撤销该商标在一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以下称被申请商品)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其在部分被申请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的,该部分被申请商品以及与该部分被申请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其他商品予以撤销。
系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其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的,或是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认定构成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系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核定的未实际使用商品与已实际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变化,在案件审理时属于类似商品的,以案欧洲杯在线直播件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可以维持未实际使用商品的注册。
系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核定的未实际使用商品与已实际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商品,但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变化,在案件审理时不属于类似商品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可以维持未实际使用商品的注册。